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80051號令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第4條第2項及第3 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
Posted by 教務處幹事 on Thursday, 17 August 2017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6年8月1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108685號函辦
理及本市教育局106年8月3日北市教綜字第10607660200號函續辦。
二、本市教育局前業函知各校本案修法事宜,本案修正師資培育法全
文27條,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309期(至總統府網站http
://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查詢,P98-P107)。
三、若有法案疑義,關於教師資格考試請洽(02)7736-5662、
教育實習請洽(02)7736-5663、過渡權益請洽(02)7736-566
1,其他相關問題洽詢(02)7736-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