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選公告]本校107學年度第1次教師兼主任甄選
請詳簡章
一、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三)師資培育法。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五)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二、報名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無教師法第十四條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所列各款之情事,並同時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 為現職合格教師,具有中學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 具有臺北市國民中學主任資格者(需持有臺北市候用主任合格證書)。
(三)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年齡限於65歲以下(以起聘日期為計算基準日)。
附註:
(一)凡未符合報名資格而報名者,如涉及刑責應自負法律責任,如於報名時未及時發現或持偽造證明文件,於錄取聘任後亦應無條件解聘之。
(二)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三、簡章公告:
本簡章公告於下列網站,請應考者自行下載:
(一)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二)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網站(http://www.hfjh.tp.edu.tw/)最新消息。
四、甄選名額:正取2名,擇優備取若干名,遇缺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五、報名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3時。
六、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本校地址: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80號。洽詢專線:29322024分機600)
七、報名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八、應繳表件:
(一) 報名表(請貼妥本人2吋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二) 資格證件:請將下列資料正本及影本按順序分別裝訂成冊,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留存本校。
1. 國民身分證。
2. 學經歷證件(畢業證書、在職證明書、最近5年考核證明書)。
3. 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候用主任合格證書。
4. 男性教師需繳交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
5. 現職教師需檢附原服務學校同意書。
6. 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
7. 簡歷表一份。
九、甄選方式:口試(依報名序號進行甄試,不另行抽籤。)
※ 口試內容:包括學歷、經歷、專業知能、教育理念、教學知能、行政管理、表達溝
通能力、專業態度、儀容舉止等。
十、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 甄選日期:107年6月26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二) 甄試地點:甄試當天公布。
十一、成績計算:凡未達本校錄取標準者(平均80分),不予錄取,得予從缺。
十二、錄取公告:
(一) 錄取名單於107年6月26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二) 錄取者應於107年6月27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攜帶全部學經歷有關證件親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現職教師如尚在聘約期間請繳交原校校長同意書,逾期以棄權論,當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及異議,同時並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十三、成績複查:
應考人如對應試成績有疑義,請於成績公告後持國民身分證,親自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書面格式自訂,請載明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電話或傳真概不受理。
(一)放榜成績複查:107年6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
(二)申請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
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十四、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另本簡章倘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同時公布於本校網站。
十五、附則:
(一) 應試者所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外,如獲錄取並於事後發現證件不實,則無條件解聘。另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二) 經甄選錄取者,敘薪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規定辦理。另於簽約後,不得再至他校應徵。
(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教師評審委員會(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之;如有補充事項,將公告於本校網站。
(四)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簡章上之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時,公告於
本校網站,應考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