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後,應依旨揭準則第6條規定公開委員名單為原則,並刪除「經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規定,市府後續將配合修正「臺北市政府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 2.除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者,應依最新「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公開委員名單外,其餘事項及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仍請依補充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