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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須知」及修正「臺北市市政 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收費基準」,自106年1月1日起生效

說明:
一、本案經105年12月15日府秘公字第10530868300號令發布,並預計
刊登本府105年12月27日公報,檢送發布令1份(詳如附件1)。
二、各機關(構)租借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舉辦活動,請依「臺
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暨旨揭收費基準及本中心另訂
之「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公告事項」(詳如附件2、3)辦理
三、本案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系統流水號
為1050100J0004號,提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公告附件(請取中文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