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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周邊之戶外區域及人行道,自108年3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周邊之戶外區域及人行道,自108年3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