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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預告「太原懷舊廣場自108年4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太原懷舊廣場」自108年4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四、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臺北市政府府公報之日7日內(預定108年2月27日刊登),向學務處反映以利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