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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09學年度教學輔導教師換證實施計畫及換證申請相 關事項

一、依教育部109年3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40227號函
及109年3月20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42417號函辦理。

二、因應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之教學輔導教師證書十年期滿
失效須換證,故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旨揭計
畫。

三、旨揭計畫對象係指100年度以前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
之現職中小學教師及校長,含本市認證之教學輔導教師。

四、109學年度教輔換證申請期程自10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止,
作業注意事項詳如附件。

五、倘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本市劍潭國小(本市校長及教師專
業發展中心綜合規劃組)府雅琦專案教師,電話:02-
28855491轉819。

公告附件(請取中文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