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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館校區之周邊人行 道,自110年9月15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館校區(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汀州路
4段88號)之周邊人行道,自110年9月15日起為全面禁止吸
菸場所」。
三、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
網頁。
四、學校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
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預定110年8月20日刊登),
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衛生局承辦人彙辦(如無相關意見則
無須回復)。

公告附件(請取中文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