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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總務處約僱助理員徵才簡章」

請詳閱附件「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總務處約僱助理員徵才簡章」。

公告期間:110.9.8-110.9.15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以上學校畢業。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形之ㄧ者。
三、具相關公務及實務經驗者尤佳。
四、具文書處理及電腦操作能力。
工作內容:
一、財產、物品管理(增加、異動、盤點、報廢、拍賣、月半年年報、國有市有土地、房屋土地稅)。
二、停車場場租、場地租借(申請、場地巡視、退保證金) 。
三、惜物網、易物網管理。
四、全校鑰匙借用管理。
五、期末班級公物盤點。
六、零用金(發、借、匯、清冊) 。
七、公文辦理。
八、落實代理人的工作執行。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11691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80號。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限通訊報名,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應貼相片並含基本資料及自傳等,務必詳實填寫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履歷表格式請至「銓敘部網頁/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任用」下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註明僅供查驗身分用)、學歷證件及其他相關經歷專長證明等相關資料(除履歷表外,其餘請附影本,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裝訂。所提供資料如有不實,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於110年9月15日以前郵寄至11691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80號,興福國中人事室李先生收(連絡電話:02-2932-2024分機600),信封外請註明應徵職稱及白天連絡電話,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齊均不予受理。
二、應徵者經初審合格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通知及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經錄取者由本校通知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並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棄權者不得提出異議。本次甄選除正取1名外,並得視甄選成績增列候補1-2名(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三、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1日」止;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僱用報酬:每月以250薪點核支(每薪點依行政院規定以124.7元計算合新臺幣31,175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