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111年3月27日公布施行之「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 治條例」,請貴校(館)針對校園及周邊場域(校門口、家 長接送區及周邊無菸人行道)及各轄管場域加強巡查,共 同落實所轄禁菸場域之維護管理,請查照。
Posted by 學務主任 on Sunday, 27 March 2022
主旨:為落實111年3月27日公布施行之「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 治條例」,請貴校(館)針對校園及周邊場域(校門口、家 長接送區及周邊無菸人行道)及各轄管場域加強巡查,共 同落實所轄禁菸場域之維護管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11年3月18日北市衛健字第 11130094541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例自施行日起,比照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6條規 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處新臺 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請貴校加強宣導,以免學 生觸法受罰。
三、為有效嚇阻新興菸品危害,並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 請貴校(館)務須配合下列事項: (一)施行後前3日:於111年3月28日(星期一)至3月30日(星期 三),請於每日下午3時前至二代表單系統填覆貴校(館) 查核情形,並加強巡查權管禁菸場域使用新興菸品情 形。 (二)後續3個月:於111年3月至6月之每月最後1日,循往例至 二代表單系統填覆查核情形新興菸品。 (三)請貴校(館)務必注意並掌握二代表單之填覆時限。
四、請貴校(館)落實查報作業,倘查獲違反「臺北市新興菸品 管理自治條例」案件,另以公文併同檢查紀錄表、違規事 證等函送衛生局處辦。 五、檢送「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條文(附件1)、宣導 單張電子檔(附件2)、宣導摺頁電子檔(附件3)、臺北市菸 害防制法暨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檢查紀錄表電子檔(附件 4)各1份。
公告附件(請取中文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