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10月17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513A號函及本局111年10月4日北市教綜字第1110139560號函(計達)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業經教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266A號令修正發布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