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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約僱幹事徵才簡章(公告期間:1120331-1120407)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約僱幹事徵才簡章

職 稱:約僱幹事
官職等:無
職系: 無
名 額:1名
性 別:不拘
工 作 地:臺北市
公告期間:1120331-1120407
資格條件:
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並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者工作內容:
三、具相關公務及實務經驗者尤佳。
四、具文書處理及電腦操作能⼒。
工作項目:
一、辦理教育行政相關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11691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80號。
聯絡方式:
⼀、報名⽅式:112年 4⽉7⽇前〈以郵戳為憑〉檢⿑應備表件,以掛號⽅式郵寄⾄本校⼈事室(地址:11691臺北市文⼭區福興路80號,信封上請加註「約僱幹事甄選報名」字樣),逾期不受理(※為免遺漏,報名者請親⾃電話聯繫本校確認,連絡電話:(02)2932-2024#600)。
⼆、須繳交證件如下:所繳證件請⽤A4紙張影本依序裝訂,恕不退還。
(⼀)公務⼈員履歷表(應貼相片並含基本資料及⾃傳等,務必詳實填寫並親⾃簽名或蓋章,履歷表格式請⾄「銓敘部網⾴/服務園地/常⽤表格下載/任⽤」下載)。
(⼆)國⺠⾝分證(男性請另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三)專科以上畢業證書或⾼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證明。
(四)相關經歷證件或離職證明書。(無則免附)
三、應徵者經初審合格擇優通知⾯試(未獲通知及遴⽤者,恕不另⾏通知及退件),經錄取者由本校通知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並由候補⼈員依序遞補,棄權者不得提出異議。本次甄選除正取1名外,並得視甄選成績增列候補1-2名(惟應徵⼈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候補期間為3個⽉,⾃甄選結果確定之翌⽇起算。
四、僱⽤期間:⾃報到⽇起⾄「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員分發前1⽇」⽌;約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或救助。
五、僱⽤報酬:每⽉以280薪點核⽀(每薪點依⾏政院規定以129.7元計算合新臺幣36,316元整)。
六、附則:
(⼀)僱⽤期間應接受本校⼯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校之⼀切規定,如因⼯作不⼒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校得隨時解僱。僱⽤期間勞健保、勞退⾦提儲等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職務適⽤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不得經營商業(如兼任其他公司職務、掛名負責⼈、董事或監察⼈等)或投機事業或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以上,如有該等情形者,請於到職前完成解任或降低持股比率⾄未超過百分之⼗。
(三)應考者應試時,如需特殊輔具請⾃備,並請於報名時告知。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