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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後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推動駐校藝術家實施計 畫」一份,有申請107年度補助經費需求之學校,請107年 2月9日前報局申請

說明:
一、為提供師生多元的藝術學習管道,鼓勵學校透過藝術家體驗教學與風範引導,增進學生藝術鑑賞與創作能力,以加強藝術與人文教育推行,特訂定旨揭實施計畫。
二、各校得就校區之地理環境、文化特色、社區資源等條件,選聘邀請藝術家駐校指導及研擬具學校特色之推動駐校藝術家實施計畫,經本局審查通過者核定補助經費,旨揭計畫修正處如下:
(一)增列法源依據:「一、依藝術教育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其餘項次順移。
(二)修正為「各校得參考政府機構及大專院校建立之藝術相關領域人才庫,選聘駐校藝術家」。
(三)補助申請(一)辦理期程,修正為「於每年1月提出申請」。
(四)成果檢核(二)修正為「本局為展現駐校藝術家辦理成果,每年由申辦績優學校辦理發表觀摩」為求資源共享,符合公平原則,在有限資源下,本局補助以講師鐘點費為主,每校申請以新臺幣4萬元為上限。
四、107年度有申請經費補助需求之學校,請於107年2月9日前檢附107年度駐校藝術家實施計畫、課表及活動經費明細表,函報本局提出申請。